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智邦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4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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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92/09/22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4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4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6.84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額為4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一
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0股。假設員工認股權憑證
全數行使認股權,對原有普通股股東持股股權稀釋比率約為6.84%,其稀釋效果尚屬
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三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
,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
相關規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
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
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
年資、績效表現、其對公司之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
則,由本公司承辦部門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
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
,擬定提案,經總經理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
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4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
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每單位認股
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
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每股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
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十年存續期間
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
授予起屆滿三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
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使認
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
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
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
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
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
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
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不因繼承而影響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益,但仍須
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繼承事宜時,除
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
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並計算至元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
一新股繳納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
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
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為
認股價格
二、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對於已
授與但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依本條第一項
調降認股價格外,本公司得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以前
述調降後之價格為認股價格加發認股權憑證,但以認股時
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認股權憑證時,遇有不足壹單位者
則不予發放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憑
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
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
價格等幅調降之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
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
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
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
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
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
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
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終止規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公司得
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本辦法,然已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仍應訂定相當期限准予行使認股權利:
一、政府相關法令修正;
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或二家以上獨立之公司、因合
併而為消滅之公司
三、當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
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
,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並授權董
事長於實際發行前遇主管機關或法令變更要求修訂時得全
權處理,惟嗣後仍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