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智邦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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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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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2年 年度 |
102/01/01~ 102/12/31 |
1 | 103/06/13 | 19,433 | 558,529,891 | 485,403,961 | 0 | 0.91574958 | 0.0 | 0.0 | 485,403,961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及必要時依股東會決議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得合併前期未分配盈餘,依股東會決議以下列比例分派或視業務需要酌於保留。 一、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二。 三、其餘為股東紅利,本公司之股利發放政策為: 依上述順序分配盈餘後,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 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受上述員工股票紅利之分配,其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