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智邦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11/10/25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2,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以本公司111年2月25日之收盤價股254.5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
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458,100,000元;依既得條件於111年~115年每年可能費用化
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47,719仟元、114,525仟元、114,525仟元、114,525仟元及
66,806仟元。

依本公司於111年1月31日之在外流通股份559,924,397股計算,111年~115年每年
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852元、0.2045元、0.2044元、
0.2042元及0.1190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證券交易
法第2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
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國111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從
屬公司員工為限。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整體貢獻、營運狀況及其
他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准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通過,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
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20,000,000元。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並認定未曾有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工作規
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
效評核指標,於各年度既得日之既得比例如後:屆滿二年33%,屆滿三年33%,屆滿
四年34% 。
2.個人績效目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工作成果達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
標準,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
(四)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
效評核指標,本公司有權於前述任一事項發生時,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
所定。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狀態,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收回尚
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4.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員工離職生效日起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5.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達
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
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6.一般死亡:於員工死亡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將由本公司收回該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
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
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
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六)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依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完成簽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後,方可視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與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所有人皆應遵守本辦
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且應遵守
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
量、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尚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無。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