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錸德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3/26  110/06/18  -5,904,782,379  -897,386,012  -891,794,133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若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餘額就其中再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四為董監事酬勞;本公司分配員工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依本公司人事相關規章辦理。其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做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例依公司對來年盈餘成長性、資本預算規劃在不超過二分之一的範圍內詳加評估,以決定現金股利所佔比例。前述股利提撥之比率及現金股利所占比率得視當年度公司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股東股利前先行扣除。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