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所羅門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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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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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5年 年度 |
105/01/01~ 105/12/31 |
1 | 106/06/02 | 2,176,091,297 | 162,136,312 | 2,300,177,855 | 2,128,706,803 | 1.00000000 | 0.0 | 0.0 | 171,471,052 | 0.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廿九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