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所羅門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3年
下半年 
113/07/01~
113/12/31 
114/03/11  不適用  2,444,247,212  144,011,971  2,598,394,602  2,426,923,550  1.00000000  0.0  0.0  171,471,052  0.0  0.0  0.0 
第廿八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
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
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
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前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前項規定由股東會決
議辦理。
第廿九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
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
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
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3年
上半年 
113/01/01~
113/06/30 
113/08/12  不適用  2,444,247,212  67,275,000  2,511,522,212  2,511,522,212  0.0  0.0  0.0  0.0  0.0  0.0 
第廿八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
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
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
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前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前項規定由股
東會決議辦理。
第廿九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
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
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