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6/03/23
2.公司名稱: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致茂二),將於106年5月23日發行屆滿
三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
,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新台幣100,000元)將其持有之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6年5月23日。
(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6年4月23日至106年5月23日止。
(4)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106年4月14日至106年4月18日。
(5)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6)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
日(106年4月23日) 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6年5月23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
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7)本公司將統一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06年6月1日)以匯款方式將賣回價款
扣除匯費後,匯入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