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矽統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9,98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9,9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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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91/09/11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2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2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867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
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為20,000,000單位
,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20,000,000股,對原股東權益
之稀釋比率約為1.867%,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867%,稀
釋效果尚屬有限,加上可激勵員工向心力及長期服務
意願,對股東權益當有助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
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等相關規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
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
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現、
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
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前述原則,
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
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每股面額為
每股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
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七年
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
權利;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自授予起屆滿四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
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四)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
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因公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不因繼承而影響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
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
理繼承事宜時,除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股
權人因自殺死亡時,即視同放棄所有認股權力。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除法令另
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
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
除權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
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完成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按認
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
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並計算至元
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
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不含『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
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
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
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
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
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一項
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
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
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
市買賣。
五、股款繳納憑證換發為普通股票之股本變更登記,
每年以辦理四次為限,每次辦理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
如下:
(一) 3月20日
(二)發放前一年度股利之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除息
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若於該年度股東常會
未決議分派股利或股息時,則以該次股東常會日為換
發普通股之基準日。
(三)9月20日
(四)12月20日
六、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
送達本公司承辦單位,並於基準日前(不含當日)完
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七、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
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
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發行認股外,其他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
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
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
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
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
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修訂並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