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倫飛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4年
年度 
104/01/01~
104/12/31 
  105/06/23  -783,782,082  -178,730,574  -962,217,340  -962,217,340  0.0  0.0  0.0  0.0  0.0  0.0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優先發放應付未付之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考量本公司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保障投資人權益,可分配盈餘之提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為原則,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並綜合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維持公司每年股利水準之均衡,以提撥現金股利不高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餘分配股票股利為原則。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特別股

特別股代
號/名稱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發放
之現金(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2364A
 
股東會確認後適用  104年
年度 
104/01/01~
104/12/31 
  105/06/23  -783,782,082  -178,730,574  -962,217,340  -962,217,340  0.0  0.0  0.0  0.0  0.0  0.0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優先發放應付未付之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考量本公司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保障投資人權益,可分配盈餘之提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為原則,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並綜合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維持公司每年股利水準之均衡,以提撥現金股利不高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餘分配股票股利為原則。
新台幣10.0000元
2364A
 
董事會決議(擬議)者適用  104年
年度 
104/01/01~
104/12/31 
105/03/28  105/06/23  -783,782,082  -178,730,574  -962,217,340  -962,217,340  0.0  0.0  0.0  0.0  0.0  0.0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優先發放應付未付之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考量本公司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保障投資人權益,可分配盈餘之提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為原則,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並綜合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維持公司每年股利水準之均衡,以提撥現金股利不高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餘分配股票股利為原則。
前述章程待105年股東常會通過後適用。
新台幣10.0000元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