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昆盈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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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96/11/21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3.97136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須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設置此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0股,以證期局核准發行日之
股本251,802,781股計算,對股權最高可能稀釋比率為3.97136%。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係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須之專業人才,雖對原股東
之股權比例有所稀釋,惟最高可能稀釋比例僅3.97136%;及發行新股之價格係
採市價發行,以目前公司之市價高於淨值之條件下發行,原股東更將因此而
受惠。
限制條款之內容
請參閱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六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須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設置此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及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定後、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為之。
(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於每一會計年度可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
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八年,不得轉讓、
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等情形,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留職停薪、免職或開除):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後,最近一次申請日起一個
月內申請日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完畢,逾期未
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自動失效。
3.死亡: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而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在職員工,
仍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亦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其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時,除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由繼承人自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完畢,逾期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自動失效。
5.資遣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後,最近一次申請日起
一個月內申請日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調職
(1)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惟若調動至子公司,仍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其持
有之認股權皆繼續累積存續期間,且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亦受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
(2)因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
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權限。
7.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後,主動放棄認股權利。對於放棄認股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含上述(四)之各款情形或認股權人主動放棄者),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惟不含辦理普通
股現金增資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惟不調整可認購股數或加發員工認股權憑證。
調整後認股權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但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
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每單位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不調整可認購股數或加發員工認股
權憑證。
調整後認股權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照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調整。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於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無
償配股基準日、配息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前七日起,至
無償配股基準日、配息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經審核書件
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上述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與認股權人,應每季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
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新股,其效力形同普通股,故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相同。
十、辦法內容修正之授權
為爭取發行時效,於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授權董事長於向證期會
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先行修訂本辦法,俟後再提報
董事會追認。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
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
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