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368 |
| 2 | 公司名稱 | 金像電 |
| 3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西園路113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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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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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564,912,841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42,177,918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445,337,048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475,521,916 |
| E.A+B-C-D 合計(元): 1,011,993,050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4/08/19 |
| 結束日期:
104/10/16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10,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1.77%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6.9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16.9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本公司101年11月16日董事會決議第3次買回本公司股票 10,000,000 股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本次期間屆滿買回3,928,000股, 買回股份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故未 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本公司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董事會經出席董事全數同意通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 二、本公司擬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69,000仟元(以每股最高16. 9元買進壹仟萬股計 算)。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4年8月19日起至104年10月16日 止。預計買回 10,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7﹪。 本公司如遇辦理除權息時,於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為除權交易日公告之 日起,至停止過戶日 前二日止之期間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 (五)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6.9元至16.9元,惟若買回期間 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 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六)買回之方式: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進。每日可買進數量為3,33 3,333股以內。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 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 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 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 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 四 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超過5 0%以上)員工在內,於 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且工作表現良好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工作表現及對公司之貢獻與未來 潛力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 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 後第二位止)。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 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一、本公司經一0四年 八 月十八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一致通過, 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7%,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3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本承銷商認為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 理,而買回股份數量 及買回價格除對公司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 能力、獲利能力及現 金流量等尚無產生重大影響。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