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凱美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3/12  110/05/31  1,159,915,340  562,559,355  1,695,145,483  1,423,611,143  2.00000000  0.0  0.0  271,534,340  0.0  0.0  0.0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應提撥不低於0.2%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4%為
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
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其發放
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本公司年度結算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
虧損,如尚有盈餘,就其餘額依下列各款分
派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
二、次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
三、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派之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
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
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
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股票股利妥善
擬定配發比例,並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
分配案,並提請股東會議決。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