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 一 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 三 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
現、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依
發行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
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 40,00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
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
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不受普通股股票面額價格限制。
二、權利期間
(一)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
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十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八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授予起屆滿四年後,認股權人
可就全部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利。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
義務。
(二) 退休
因退休之認股權人,於退休後,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退休而影響其權益,
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三) 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四)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
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
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
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六)認股權人因公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繼承而影響
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繼承事宜
時,除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認股權人因自殺死亡時,即視同放棄所有認股權力。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 違約
員工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者,員工
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
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事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僱契約、工作規則等人事作業
規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
之庫藏股票,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再統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
申請,並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股票自交付與認股權人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
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六、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股務單位,並於
基準日前﹝不含當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
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如有違反規定,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處理。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
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
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等細則,將由本公司另行頒佈並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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