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技嘉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4/16  不適用  7,025,654,842  4,374,329,232  10,944,500,036  8,401,744,492  4.00000000  0.0  1.00000000  3,178,444,430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
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並應由董事會以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另員工及董事酬勞應
於股東會報告。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
之定義、分派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競爭激烈、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已經進入成熟階段,考量
本公司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及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扣除前一至三款後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
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資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惟
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現金紅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
,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其中股東現金紅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數之百分之
五。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