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光電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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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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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5年 年度 |
105/01/01~ 105/12/31 |
1 | 106/06/13 | 3,269,252,839 | 2,770,355,246 | 5,611,373,472 | 4,112,317,214 | 4.70000000 | 0.0 | 0.0 | 1,499,056,258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考量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因此若於發生虧損年度時得不進行年度盈餘之分派,而股利政策將優先考量公司之未來發展、財務狀況及兼顧股東報酬,再參酌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現金,其他部份則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惟其現金股利之分配以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年度總決算有盈餘時,應先提繳所得稅及彌補以往虧損,並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必要或股東會之決議提特別盈餘公積或保留部分盈餘不分派,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如遇法令修改或因適用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滅時,得迴轉至保留盈餘分配之。 盈餘分派以提列各項公積後加計以前累積未分配盈餘後之可分派盈餘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分配之。 股東紅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董事會得依實際經營環境調整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