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光電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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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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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4年 年度 |
114/01/01~ 114/12/31 |
1 | 115/03/11 | 不適用 | 15,093,103,237 | 14,648,906,725 | 28,313,489,255 | 19,355,461,405 | 25.00000000 | 0.0 | 0.0 | 8,958,027,850 | 0.0 | 0.0 | 0.0 | 0 | 第卅六條: 本公司為考量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 構,因此若於發生虧損年度時得不進行年度盈餘 之分派,而股利政策將優先考量公司之未來發展 、財務狀況及兼顧股東報酬,再參酌公司未來之 資本支出預算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現金, 其他部份則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惟其 現金股利之分配以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 之二十。 年度總決算有盈餘時,應先提繳所得稅及彌補 以往虧損,並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積及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必要或股東會之 決議提特別盈餘公積或保留部分盈餘不分派, 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如遇法令修改或因 適用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滅時, 得迴轉至保留盈餘分配之。 盈餘分派以提列各項公積後加計以前累積未分 配盈餘後之可分派盈餘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七十分配之。 股東紅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如以發放現金方式 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董事會擬議配發數與帳上估列之差異數列為當年度損益調整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