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90 云辰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4/06/10 發言時間 19:55:43
發言人 黃聯聰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260-6868
主旨 公告本公司103年8月18日提出抗告請求地檢署調查是否有禿 鷹集團操縱市場之違法行為,已接獲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簽結, 云辰及董事黃子亮先生無涉及操縱基亞公司及云辰公司股價事宜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4/06/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06/10
2.公司名稱: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8月18日至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請求地檢署調查釐清
是否有禿鷹集團操縱市場之違法行為,因當時有媒體報導整起事件疑似有大股東
涉入炒股,惟本公司與董事黃子亮因看好基亞公司前景而長期投資,自102年1月
起便從未出售任何一張基亞公司股票,基亞公司股價重挫,本公司和董事黃子亮
先生實係為受害者,為求自清委由律師代向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告發並提出相關
事證以澄清名譽。
茲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30日北檢治出103他8110字第20011號函,
已表明未見有集團操縱基亞、云辰公司股價之情形,且查無其他相關事證,故本
案爰予簽結。實已確認本公司及董事黃子亮先生並無涉及操縱基亞公司及云辰公
司股價情事,俾還本公司及董事黃子亮之清白。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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