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若以103年6月12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新台幣57.9元計算,
設算發行後3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36,440仟元、136,440仟元及
181,920仟元。
2.每股盈餘稀釋情形:若以上述條件估算,發行後3年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為
新台幣0.27元、0.27元及0.56元。
3.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
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
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獲配之員工須為全職正式員工,且績效表現須符合一定的
標準。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加計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累計合計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2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發行12,0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本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0元。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
第(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1.自給與日起算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日當年度所屬部門的年度結算獲利績效較前一年度
成長20%以上,且個人最近二次績效考核評等皆在A等以上
者,既得30%股份。
2.自給與日起算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日下年度所屬部門的年度結算獲利績效較前一年度
成長20%以上,且個人最近二次績效考核評等皆在A等以上
者,既得30%股份。
3.自給與日起算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發行日下下年度所屬部門的年度結算獲利績效較前一年度成
長20%以上,且個人最近二次績效考核評等皆在A等以上者,
既得40%股份。
4.上述所指部門結算獲利績效,若屬事業單位人員則以所屬
的事業群獲利績效為計算基準,若屬中央單位人員則以全公
司獲利績效為計算基準。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辦理留
職停薪者,其之前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
發行價格向員工買回。
2.自既得期間內之任一次個人績效考核評等列為C等者,或依
公司獎懲辦法被記大過以上處分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
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買回。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不需交
付信託保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
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買
回。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
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視為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
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六)對於本公司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權利義利(包括參與配股、
配息、現金增資認股、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
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
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
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
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
公司有權得以發行價格向員工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
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
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101)基秘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
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