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02 毅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06/04 發言時間 17:13:52
發言人 孫永祥 發言人職稱 策略長 發言人電話 03-3973345
主旨 公告投保中心對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提起 董事解任民事訴訟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8/06/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字第21號。
4.事實發生日:108/06/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本公司及本
公司董事提起董事解任民事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
事判決結果為黃秋永擔任本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本判決係屬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得依法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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