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04 漢唐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2/06/05 發言時間 17:11:57
發言人 陳柏辰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917-4060
主旨 有關負責人王燕群等被起訴一事之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06/0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負責人王燕群、董事陳朝水、副總經理李惠文、前監察人潘麗雲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214號及17512號
2.事實發生日:102/06/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檢察官以本公司董事長王燕群等人以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將公司
資金轉入三家公司,部分挪為私用,違反證交法等規定起訴。
4.處理過程:
(1)本公司係依該三家公司交易憑證付款,當事人亦表明,該三家公司並非虛設公司,
   應無起訴書所指情況。
(2)當事人亦表明,起訴書所指掏空等情,更全非事實,將就起訴內容,提出更多有利
   證據與說明,委請律師全力進行答辯,還己清白。
(3)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本公司將協助當事人於審判程序釐清事實,一切靜待司法審
   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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