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04 漢唐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2/10/29 發言時間 16:32:06
發言人 陳柏辰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917-4060
主旨 本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事之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10/2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燕群、陳朝水、李惠文、潘麗雲(被告)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實股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金重訴字第17號
2.事實發生日:102/10/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有關今年本公司董事長等四人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台北地檢署起訴之事,
    投保中心日前依起訴書所載內容,來函要求本公司監察人對該四人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
二、經查,目前該案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於刑事裁判未作成及確定前,是否確實有
    對本公司造成損害,本公司尚無法判斷,故提起民事訴訟之結果如何亦尚難評
    估,惟基於投保中心強烈要求,本公司願尊重投保中心意見,故由監察人以刑
    事附帶民事方式提起訴訟。
三、本事件起訴後,案件即由法院依法審理,除此以外,本事件並不影響本公司財
    務業務之正常運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