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04 漢唐 公司提供 |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7/04/13 | 發言時間 | 15:58:47 | 發言人 | 陳柏辰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917-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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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法院裁定駁回投保中心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4/13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朝水、李惠文等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訴字第14號 4.事實發生日:107/04/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以本公司董事長陳朝水、李惠文及前董事長王燕群等四人涉及證 券交易法侵占、背信等被起訴為由,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法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當事人賠償本公司被挪 用之新台幣13億餘元損害。 (2).高院刑事庭於判決當事人並無起訴書所指非常規交易、特別 侵占與背信等情事後,將本附民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民事庭以 當事人所涉之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侵占罪嫌既經刑事判決無 罪確定,投保中心之起訴即為不合法,裁定駁回該中心之訴。 6.處理過程:當事人均委請律師提出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部份,應可認本公司資產並無被當事人挪用情 事,無當初起訴書所指金額之損害,不存在向當事人求償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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