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輔信 公司提供 |
|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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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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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下半年 |
109/07/01~ 109/12/31 |
1 | 110/03/16 | 不適用 | 0 | 58,107,603 | 0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上半年 |
109/01/01~ 109/06/30 |
1 | 109/08/11 | 不適用 | 0 | -26,962,466 | -26,962,466 | -26,962,466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