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長歐正明、董事許光純、董事連聰富、
董事楊德華、董事蔡國基、董事林雪華、董事歐仁傑。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於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UMEC(H.K.) Company Ltd.:董事-歐正明、連聰富
上海漢鐘精機公司:董事-許光純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歐正明:UMEC(H.K.) Company Ltd.董事
連聰富:UMEC(H.K.) Company Ltd.董事
許光純:上海漢鐘精機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UMEC(H.K.) Company Ltd.:FLAT B 5/F NO.38 HUNG TO RD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上海漢鐘精機公司:上海市金山區楓涇鎮亭楓公路8289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UMEC(H.K.) Company Ltd.:設置中國大陸處理外銷買賣事務
上海漢鐘精機公司:冷凍空調主機及真空設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