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壹、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
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貳、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
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定之。
參、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
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
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二、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
認股數量。
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
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肆、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0,000單位,每單位員工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
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伍、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
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面額
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
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
(以下簡稱「存續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
自動消滅,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二)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
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
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三)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
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
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
1.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
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
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
之有效存續期限。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
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五)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本項第一點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
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
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
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
,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七)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
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
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
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八)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
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行
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陸、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柒、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
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
均收盤價。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
整。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發放現金股利
時履約認股價格應依比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前一日收盤價-現金股
利] ÷ [前一日收盤價]。
三、前二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有依前二項調整價格時,對已登載於
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則按前後認股價
格之差異比率,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惟加發的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其不足壹股之股份面額,本公司得以現金
抵付,計算至元為止。
捌、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得依本辦法第伍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以下簡稱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
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
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換股基準日:
(一)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
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二月二十七日。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
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3.九月二十七日。
4.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並於基準日前(含當日)完成繳款者
,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三)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
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玖、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
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發行認購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拾、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
二、員工承受持有本憑證後須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認股
事項之保密責任,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
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得依本辦法第參條第一款
規定予以取消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
三、本憑證之權利持有人不得轉讓、抵押、設質、贈予,
或要求及作其它任何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
在此限。
四、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
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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