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428 |
| 2 | 公司名稱 | 興勤 |
| 3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373巷21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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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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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128,112,726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5,026,657,814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348,263,228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538,073,45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284,654,696 |
| E.A+B-C-D 合計(元): 4,552,192,896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9/03/30 |
| 結束日期:
109/05/29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1,2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0.94%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51.1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8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無買回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此情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案 由:擬實施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 說 明:1.本公司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三款,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辦理註銷股份之用 途。 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預定於買 回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變更登記。 3.擬同意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法定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729,220,347 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9年3月30日至109年5月 29日止二個月, 預計買回數量1,2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51.10元至80.00元間, 且當公司股價低於 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 份。 (6)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4.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約0.94%,且 買回股份所需金額約佔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58%,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 資本維持。 5.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附件 二。 6.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擬同意出具如附件三 之聲明書。 7.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 人辦理公告、申報 及相關執行庫藏股買回等事宜。 8.本案業經第1屆第17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依法提請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 實施。 9.以上議案是否同意,敬請 公決。 獨立董事意見:無。 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無。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不適用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7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本公司股份1,2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約0.94%,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5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均同意本 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證券承銷商認為興勤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1,20 0仟股,最大動用金額 為96,000仟元及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51.10元~80.00元。其決策過 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 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 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 事。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