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主管機關核准日民國108年09月16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
均收盤價每股148.38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
用化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178,056仟元;依既得條件,每
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53,417仟元、
53,417仟元及71,222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依本公司在外流通股份206,585,524股計算,每年對每股
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約為0.26元、0.26元及0.34元,對本
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8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
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
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適用範圍
無。
3.權責
3.1.人資單位:為本辦法及相關表單之設(修)訂、擬案、執
行、廢止及申請之主辦單位。
3.2.其他單位:為本辦法執行運作之配合協辦單位。
4. 名詞釋義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指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發
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
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員工未達成既
得條件時,本公司得依本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已發行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作業內容
5.1.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
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
總裁訂定之。
5.2.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普通股共計1,2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
元,共計新臺幣12,000,000元。
5.3.發行股份之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辦
法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
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5.4.發行價格
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0元。
5.5.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5.5.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
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
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認定標準
者。
5.5.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集團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5.5.3.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裁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5.5.4.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
合獲配資格。
5.5.5.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
不符合獲配資格。
5.5.6.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
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
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6.既得條件
5.6.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個人績效條件須達
成考績等級B(含)以上;考績等級低於B者,則視為未
達既得條件。
5.6.2.公司將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
中營業收入和稅後淨利為基礎如下,做為公司績效條
件:
(1).第一年:稅後淨利較公司前一年度成長10%(含)
以上。
(2).第二年:稅後淨利較公司前一年度成長10%(含)
以上。
(3).第三年:稅後淨利較公司前一年度成長10%(含)
以上。
(4).稅後淨利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本
期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5).上述公司績效條件未達成,則視為未達既得條
件。
5.6.3.【5.6.1.】個人績效條件與【5.6.2.】公司績效條
件同時達成後,員工依服務條件於各該年度可分別
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期滿一年,獲配股數的30%;
(2).獲配後任職期滿二年,獲配股數的30%;
(3).獲配後任職期滿三年,獲配股數的40%。
5.7.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
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8.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
、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
5.8.1.自請離職、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
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
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
回。
5.8.2.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死亡者,
如離職或死亡當年度符合【5.6.3.】之既得條件,
則視為於當年度既得期間屆滿日達成當年度之既得
條件,但喪失達成下年度或下下年度既得條件之資
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5.8.3.經轉任關係企業者:
(1).【5.6.1.】個人績效條件:以員工所轉入關係
企業評核之考績等級而定。
(2).【5.6.2.】公司績效條件:仍以本公司之績效
條件而定。
(3).【5.6.3.】員工服務條件:於關係企業的任職
期間年資,併入【5.6.3.】員工服務條件計
算。
5.8.4.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
之當年度符合【5.6.3.】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
延計算【5.6.3.】所訂之留任年資。
5.8.5.本公司依本辦法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
予註銷。
5.9.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5.9.1.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應於獲配後
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
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5.9.2.在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
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5.9.3.在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5.9.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
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
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10.其他約定事項:
5.10.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
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
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
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5.10.2.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單次發行單位數、認股
價格、分配原則及獲配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
,應由員工簽署【HR2-097-001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
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2).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
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漏給與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3).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
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資格,本公司有權
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10.3.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如有違反
【HR2-097-00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
有關誠信或廉潔之相關內容者,若有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無償收回並辦理註
銷。
5.10.4.稅賦
員工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
,按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員工個人自
行申報與負擔。
5.1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或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本辦法修訂時
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總裁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請董事會追認之後,始得發行之。
5.1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