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主管機關核准日2021年10月22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
均收盤價每股88.43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
費用化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176,860仟元;依既得條件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53,058仟元、
53,058仟元及70,744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依本公司在外流通股份211,197,642股計算,每年對每
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約為0.25元、0.25元及0.33元,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
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
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
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適用範圍
無。
3.權責
3.1.人資單位:為本辦法及相關表單之設(修)訂、擬案、執
行、廢止及申請之主辦單位。
3.2.其他單位:為本辦法執行運作之配合協辦單位。
4.名詞釋義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指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發
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
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員工未達成既
得條件時,本公司得依本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已發行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作業內容
5.1.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
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5.2.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普通股共計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元,共計新臺幣20,000,000元。
5.3.發行股份之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
辦法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
限制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份相同。
5.4.發行價格
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0元。
5.5.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5.5.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
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認定標準者。
5.5.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集團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5.5.3.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
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
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5.5.4.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
符合獲配資格。
5.5.5.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
,不符合獲配資格。
5.5.6.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6.既得條件
5.6.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個人績效條件須
達成考績等級B(含)以上;考績等級低於B者,則視為未達
既得條件。
5.6.2.公司績效條件:
(1).8職等(含)以下員工:
公司將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中稅
後淨利及營業收入為基礎如下,做為公司績效條件:
(a).第一年: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一,較公司前一
年度成長5%(含)以上。
(b).第二年: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一,較公司前一
年度成長5%(含)以上。
(c).第三年: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一,較公司前一
年度成長5%(含)以上。
(d).上述各年度公司績效條件未達成,則視為未達成既得
條件。
(2).9職等(含)以上員工:
公司將以【5.6.2.(1).】各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中稅後淨
利及營業收入為基礎如下,做為公司績效條件:
(a).第一年: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一,較公司前一
年度成長5%(含)以上。
(b).第二年: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一,較公司前一
年度成長5%(含)以上。
(c).第三年: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一,較公司前一
年度成長5%(含)以上。
(d).上述各年度公司績效條件未達成,則推定未達成既得
條件;但第三年度累計結算之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
一有達成時(亦即【5.6.2.(2).(a).】之前一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中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之一,假設為100萬仟元,
三年既得期間屆滿後結算數字,大於100萬仟元*[1*(1+5%)
*(1+5%)*(1+5%)]=115.76萬仟元(含)以上),則視為第一年
至第三年均達成既得條件。
(3).稅後淨利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本期淨利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5.6.3.【5.6.1.】個人績效條件與【5.6.2.】公司績效條件
同時達成後,員工依服務條件於各該年度可分別既得之最高
股份比例如下:
(1).8職等(含)以下員工:
視條件於各該年度分別既得:
(a).獲配後任職期滿一年,獲配股數的30%;
(b).獲配後任職期滿二年,獲配股數的30%;
(c).獲配後任職期滿三年,獲配股數的40%。
(2).9職等(含)以上員工:
視條件於任職期滿三年,一次累計既得:
(a).達成【5.6.2.(2).(a).】,獲配股數的30%;
(b).達成【5.6.2.(2).(b).】,獲配股數的30%;
(c).達成【5.6.2.(2).(c).】,獲配股數的40%。
(d).【5.6.2.(2).(a).】至【5.6.2.(2).(c).】未全部達成,但另達成
【5.6.2.(2).(d).】時,仍累計既得獲配股數的100%。
5.7.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
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8.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
薪等之處理:
5.8.1.自請離職、資遣、解雇者,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
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5.8.2.因退休、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日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
得條件。
5.8.3.員工於任職本公司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
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保
管契約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5.8.4.經轉任關係企業者:
(1).【5.6.1.】個人績效條件:以員工所轉入關係企業評核之考績等級
而定。
(2).【5.6.2.】公司績效:仍以本公司之績效條件而定。
(3).【5.6.3.】員工服務條件:於關係企業的任職期間年資,併入
【5.6.3.】員工服務條件計算。
5.8.5.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
符合【5.6.3.】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5.6.3.】所訂之留任年資。
5.8.6.本公司依本辦法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予註銷。
5.9.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5.9.1.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
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
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9.2.在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股、配息
及現金增資認股。
5.9.3.在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
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5.9.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10.其他約定事項:
5.10.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
前,交付信託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
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5.10.2.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單次發行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
獲配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應由員工簽署【HR2-102-001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2).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給與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3).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資格,本公司有
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10.3.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如有違反【HR2-102-
00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有關誠信或廉潔之相關內容
者,若有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無償收回並辦理
註銷。
5.10.4.稅賦
員工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中華民國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由員工個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5.1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行之),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本辦法修訂時亦同。若於
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請董事會追認之後,使得發行之。
5.1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