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太空梭 公司提供 |
|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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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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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9年 年度 |
109/01/01~ 109/12/31 |
1 | 110/03/29 | 110/06/28 | -298,451,889 | 219,765,934 | -78,810,588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 (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 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 撥: 1.員工酬勞百分之五(含)至十(含) 2.董事酬勞百分之五(含)以下。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應先送薪酬委 員會審議後,交由董事會決議。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需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 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 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 將考量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及獲利狀況調 整發放,以求公司永續、穩健之經營發展 ,盈餘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 方式分派,惟如以股票股利分派,則比例 應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