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
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
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後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得認
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
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
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
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1%。
四、發行總額:
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之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
數為1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1.認股價格
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2.權利期間
a.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
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
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80%
屆滿4年 100%
b.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
放棄,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c.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
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
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
d.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3.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a.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
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
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
b.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
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其認股權將凍結至復職,且權利
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則凍結,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
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c.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d.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死亡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e.職業災害: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本條第二項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時由繼承人繼承之,並依本條第二項約定之權利期間
行使之。
f.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如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
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
繳納憑證股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
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
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如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
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
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按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及調整後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比例 ÷ 調整後
認股價格
八、認股股數之調整:
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應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
但以增發認股權憑證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
者為限,認股股數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1股為止,不足
1股則無條件捨去)。
增發認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股數 × (盈餘轉增資股數+資本公積轉增資股數)
已發行股數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
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
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
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
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
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4.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5.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
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其發行
及認股辦法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2.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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