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44 兆勁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03/23 發言時間 21:15:11
發言人 鄭清讚 發言人職稱 財會部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7-58077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11/03/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原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函及
    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人之特定人為限。
 (2)目前擬洽定之應募人暫訂以內部人或關係人及引進可協助取得長期穩定之資
    金,或可協助公司拓展產品應用營運之策略性投資人,惟本公司尚未洽定本
    次私募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股數不超過 2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每
                股面額 10 元。(實際發行時額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
5.得私募額度:總股數不超過 2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
            額 10 元。(實際發行時額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 私募普通股
   (1)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B)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或其他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其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
      13日(91)台財政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其發行價格
      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上述訂價成數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二)訂價之合理性:
   (1)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訂定係因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
      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為獲應募人認同而訂定,故本次決議
      普通股之發行價格訂價原則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故尚不致有重大
      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價格訂定原則應屬合理。
   (2)本次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其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普通
      股參考價格之八成,故應屬合理。應募人若為策略性投資人,本公司經參
      閱現行法令規定並考量策略性投資人認購意願,其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以不
      低於普通股參考價格之八成,主要係期望未來如順利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將可為公司帶來新的發展領域及獲利契機,期使本公司能擴大經營。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股票面額為原則。
 (三)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1)本次私募計畫除有助於公司取得長期穩定資金外,亦可藉以引進策略性投
      資人,提升公司獲利及股東權益,依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訂價原則,其發行 
      價格之訂定,均以不低於參考價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價原則,故本次
      私募案價格之訂定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對股東權益應不致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2)以本公司目前股本 105,557,573 股計算,本次私募後所增加股本將佔私
      募後股本比重本次私募普通股分四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最大發行股數
   20,000,000股,合計本次私募最大增加股數為20,000,000股,加計本公司
      目前實收額增加為15.9 %。假設私募普通股發行最大額度,以110年12月
      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設算,發行前每股淨值為 8.26 元,
      發行後每股淨值將提升為 8.54 元,故本次私募案對公司股東權益尚無
      重大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支應投入網通產品擴線及科研廠光電事業生產線建
    立之資金需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資金需
    求情形。本次私募計畫將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之:用於充
    實營運資金,以支應投入科研廠建立光電事業生產線購入設備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因素,並有效降低資
    金成本, 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
                               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
                               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
  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本次
  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
  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櫃)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案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資金
    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將以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
    核准為最後定案之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
    更而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案,擬請股東會於通過本私募案後,授權本公司董事長辦
    理與本次私募案有關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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