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創見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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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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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3年 年度 |
103/01/01~ 103/12/31 |
1 | 104/06/12 | 4,769,048,000 | 3,735,204,855 | 8,130,646,135 | 4,770,705,070 | 7.80000000 | 0.0 | 0.0 | 3,359,941,065 | 0.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已往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五、在不影響業務狀況、法令規定及基於平衡股利政策時酌於保留一部份。 六、董事酬勞就一至五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數提撥千分之二。 七、員工紅利就一至五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數提撥不得低於百分之一。(其中屬股票紅利部份之對象包括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八、其餘之盈餘分派由董事會訂定經股東會決議之。 前項第四款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指如當年度帳列股東權益產生減項金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