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457 |
| 2 | 公司名稱 | 飛宏 |
| 3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三路568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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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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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431,208,416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1,098,792,813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4,579,322,20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504,177,521 |
| E.A+B-C-D 合計(元): 5,173,937,492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14/04/11 |
| 結束日期:
114/06/10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6,6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1.53%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14.5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45.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無買回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此情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本公司擬依法執行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銷除討論案,提請 決議。 說 明: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本次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 辦理銷除股份。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3)預定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97,000,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14年4月11至114年6月10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6,600仟股,約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3%(本 次預定買回之數量加計歷次已 買回尚未註銷之股份約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3%,未超過法令規 定10%之限額)。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4.5元至45元,但若公司股價低於 此區間價格之下限時,仍得繼續 買回。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三)本案已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委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出具合 理性評估意見書(請參閱附件一)。 (四) 考量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之1.53%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11%,董事會擬出具已考慮本公司財務狀況, 買回上述之股份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二)。 (五) 擬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全權代表本公司處理本次買回股份 與註銷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決定實際買回總股數、每日買回股數、每股實際成交價格、與簽署相 關文件等。 (六)本案業經第三屆第十三次審計委員會審議同意,依法提董事會決 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照案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不適用。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3%,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3.1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 每股14.5元至每股45元,其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 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 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45元計最高為297,000仟 元,依據該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 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扣除特別盈餘公積)加計股本溢價、已實現 資本公積及扣除已決議分配盈 餘之金額,合計為5,173,937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 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 尚屬合理。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