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460 |
| 2 | 公司名稱 | 建通 |
| 3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大同路513巷138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9/11/11
|
|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169,200,000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2,115,00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1.25%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364,499,842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271,315,78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85,431,146 |
| E.A+B-C-D 合計(元): 550,384,476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9/11/12 |
| 結束日期:
110/01/11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1,5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0.89%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13.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17.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 |
預定買回股數(股)(A) |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B) |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B/A) |
| 109/08/13 ~ 109/10/06 |
3,300,000 |
2,115,000 |
64.00 |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本公司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為兼 顧市場機制,本公 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分批買回策略,且買回期間部分交易 日市場價格高於庫藏股 買回執行價格區間上限,故未全數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提案五:本公司擬於集中交易市場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訂定「第 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金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550,384,476元整。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9/11/12~110/01/11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1,500,000股。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元至17元整,惟當公司股價低 於前述所列區間價格下 限時,亦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預定買回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0.88652% (九).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2,115,000股。 (十).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詳附件八。 (十一).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 份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 完畢之情形:為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 分批買回策略,且買回 期間部分交易日市場價格高於庫藏股買回執行價格區間上限,故未全 數執行完畢。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 買回股份應檢附「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 內容,(詳附件十 三)。 三、本公司將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及向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報本案件。有關本次本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事宜,擬請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第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並經本公司第四屆第十一次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 詳附件十四) 。 本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贊成董事 董事-成豐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蘇敦禮、鼎曜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柏臣、蘇敦 仁,獨立董事-楊振陽、許信介共5人 反對董事 0人 棄權董事 0人 決 議: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員工,均得享有認購本公司買回股份 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領有薪 資之全職台籍員工;顧 問、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 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對公司之貢獻與 發展潛力等事項,並兼 顧員工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 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 訂定員工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核定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 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 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本公司得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 台幣分為止,以下捨去 不計)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 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 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 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 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 擔。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無。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11月11日第十屆第十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 買回本公司股份 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88652%,且本次 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截至109年0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流動資產 之0.85915%,茲聲明本 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敦禮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
除產生現金流出外,其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 、 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等,尚無重大變動或影響。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