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5/02/15
1公司代號2467
2公司名稱志聖
3公司地址新北市林口區工二工業區工八路2-1號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5/01/29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158,744,548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666,253,94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65,669,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51,901,000
E.A+B-C-D 合計(元): 780,021,940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5/01/30
結束日期: 105/03/29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5,8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9.95%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8.37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8.25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第1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146,000股,
第2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1,758,000股,
第4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1,228,000股,
第5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673,000股,
第7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341,000股,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因股價呈現穩定趨勢,股價尚稱合理,
致未能執行完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5年1月29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
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
另行訂定。

(受讓人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董事
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
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
公司之全職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
貢獻等標準,並授權
董事長另訂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
股份。
二、 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
轉讓價格(計算至
角,低於伍角者以伍角計,超出伍角進位至元)。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
程規定,以低於實際
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
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
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 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其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第4款之
規定,將相關資料
送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場外交易後,始得辦
理過戶。
二、 有關員工認購本公司買回股票實施細則,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
辦理。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日起
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
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
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105年1月29日。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9.95
%,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07%,茲聲明本公
司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承銷商認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
理,
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

現金流量等短期尚無重大影響。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105年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條文修訂,將提最近一次董
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