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立隆電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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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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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1年 年度 |
101/01/01~ 101/12/31 |
1 | 102/06/25 | 124,022,365 | 126,871,565 | 238,206,773 | 124,696,635 | 0.75000000 | 0.0 | 0.0 | 113,510,138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可分配盈餘10%以上,依下列百分比分配,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0.5%,可擬議不分配。 一、員工紅利不得少於百分之三。 二、董監事酬勞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三、其餘為股東股利。 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及比率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員工分紅辦法」執行之。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值「成長期」,基於資本支出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分派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以當年度股東股利分配總額之10%,若每股現金股利低於0.5元時,授權董事會擬定議案,經股東會決議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