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472 |
| 2 | 公司名稱 | 立隆電 |
| 3 | 公司地址 | 台中市大里區國光路一段147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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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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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154,346,850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980,429,358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591,045,299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277,824,33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95,543,739 |
| E.A+B-C-D 合計(元): 1,198,106,588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4/07/28 |
| 結束日期:
104/09/27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3,5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2.27%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20.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44.73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101/12/26~102/2/25 買回3,000,000股轉讓股份與員工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案由一:本公司實施庫藏股案,謹提請 核議。 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買回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以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2. 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及申報之主要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新台幣1,198,107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自104年7月28日起至104年9月27日止, 預計買回3,500,000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54,346,850股)之2.27%,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占本公司合併流動資 產之3.46%,本次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0.00元至44.73元,惟本公司買回股 份執行期間,遇有股價 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仍得繼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買回股份轉 讓予員工者,應事先訂 定轉讓辦法,本公司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一。 4.上述買回計劃,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擬由董事會出具買回公 司股份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參閱附件二。 5.有關本次本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事宜如依主管機關核示有變更之必 要者,則授權董事長依 主管機關之核示逕行修訂之。 6.後續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 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 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股數) 第 四 條:凡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海 外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海內外之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轉讓之程序﹚ 第 五 條: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與發展 潛力等事項,並兼顧認 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擬訂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定之。
第 六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 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 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及權利內容等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 七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 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 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 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 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 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10條之1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公司買回 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 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 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及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 九 條: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 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 擔。 第 十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並提股東 會報告。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無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一、本公司經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十三屆第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 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本公司股份3,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27%,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合併流動資產之3. 4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同意 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以每股新台幣20元~44.73元買回該 公司普通股股份 3,500,000股雖將造成現金流出,並使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下降,惟 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之影響並不重大,且依該公 司104年度第一季經會 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其保留盈餘新台幣980,429仟元,加計超過票 面金額發行股份所得溢 價新台幣563,572仟元、庫藏股票交易新台幣27,474仟元,扣除經董 事會決議分配之103年度 股東股利新台幣277,824仟元及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95,544仟 元後為新台幣1,198,107 仟元,尚遠高於其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56,555仟元,符 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八條所定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 未轉列為保留盈餘之處 分資產溢價收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份所得之溢價及受贈與所得之 已實現資本公積金額情 事。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