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78 大毅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8/24 發言時間 17:34:02
發言人 劉俐妏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246169
主旨 本公司董事長等同仁接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08/2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被告:董事長江財寶、董事及同仁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桃園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0440號及107年度偵字第4017號。
4.事實發生日:107/08/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06年11月10日檢調單位曾派員至本公司,
 針對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等事項進行調查,經本公司董事長等同
 仁配合說明、檢察官詳細調查後,認為本公司董事長及同仁並無操
 縱股價或背信等事實,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處以不起訴處分。
6.處理過程: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公司自董事長以降,全體同仁兢兢業業,均在謀公司發展、
    尋求客戶滿意、以創造股東之最大利益;特此感謝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專業且公平、公正之調查,還我同仁等清白。
(2) 本公司係依法實施庫藏股,於106年1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第 
    十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已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將其中所買回股份計4,006,000股以每股24.40元轉讓予員工,
    詳請參本公司107年3月1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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