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大毅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1年
年度 
111/01/01~
111/12/31 
112/04/26  不適用  2,016,376,112  623,462,861  2,629,090,061  2,339,627,383  2.00000000  0.0  0.0  289,462,678  0.0  0.0  0.0 
註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六至十為員工酬勞,
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
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
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
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註2: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決議盈餘分派議案。
本公司股利政策說明如下:本公司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政策採
用剩餘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下來決定分派盈餘,
盈餘分派方式如下: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決議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
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盈餘分派數總額百分之十。
註3:法定盈餘公積 =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10%。
註4 : 本年度分配盈餘順序,係優先分配111年度盈餘,不足之數再
由上期未分配盈餘補足之。
註5 : 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
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註6 :股東紅利係以已發行股數144,731,339股為配發基礎。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