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連宇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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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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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5年 年度 |
105/01/01~ 105/12/31 |
1 | 106/06/13 | 9,144,993 | 18,769,390 | 24,187,143 | 4,323,927 | 0.32000000 | 0.0 | 0.0 | 19,863,216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得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不高
於百分之五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監察人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由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之
設定由董事會決定之。
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
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轉回保留盈餘前,不得用於分派股息
及紅利,如尚有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
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說明如下: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且所屬產業景氣與發展趨勢變遷快速,
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研發及健全財務結構以創造競爭優勢,
因此一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需求,並在兼顧財
務結構健全目標下,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80%分配股東股
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
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
額之10%,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5 元時,得不予發放,改以股
票股利發放。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