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連宇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3/10  110/06/07  -40,691,584  -30,740,137  0.0  0.0  0.0  0.0  0.0  0.0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得
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為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以現
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
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其條件之設定由董事會決定之。
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
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轉回保留盈餘前,不
得用於分派股息及紅利,如尚有餘額,加計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
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說明如下: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且所屬產業景氣與
發展趨勢變遷快速,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
資、研發及健全財務結構以創造競爭優勢,因
此一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
需求,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每年就
可分配盈餘高於20%至低於80%之區間內提撥分
配股東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
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
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
利總額之10%,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5元
時,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