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漢平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4年
年度 
104/01/01~
104/12/31 
  105/06/22  169,399,265  238,197,453  384,789,139  208,790,386  2.20000000  0.0  0.0  175,998,753  0.0  0.0  0.0 
本公司所處市場係一穩定成長之產業,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一至四款後如尚有餘額,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在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下,依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分派股東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並提請股東會同意。
前述盈餘提供分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