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瑞軒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3年
年度 
103/01/01~
103/12/31 
  104/06/17  5,699,059  834,689,801  758,221,665  7,295,815  0.90000001  0.70000000  0.0  1,334,979,290  0.0  0.0  0.0 
第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其中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五,員工紅利提列之總金額固定不變,若員工紅利以配發新股為之,則以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之收盤價折算員工股票紅利。員工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董事監察人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屬高科技產業,為配合科技產業成長特性及整體環境,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決定股利發放水準。股利以可分配盈餘發放,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現金股利配發不低於20%;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大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