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4/08/14
1公司代號2489
2公司名稱瑞軒
3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68號17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08/12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834,362,046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2,422,932,00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3,232,906,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1,334,979,00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E.A+B-C-D 合計(元): 4,320,859,000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4/08/12
結束日期: 104/10/11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25,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3.00%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12.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20.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本公司申報日前三年內並無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一)92年度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
期間股價回穩,為顧
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執行完畢。
(二)93年度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
比率已達80%,因執行
期間股價回穩,故未執行完畢。
(三)93年度第三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
比率已達91%,執行期
間因本公司9/15為除權、除息交易日;9/17~9/21為停止股票過戶期
間,依法規定本公司必
須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前至少12個營業日向證交所洽辦除權除息事
宜,確定最後股東配
息及配股率,故配合8/31~9/15停止買回庫藏股,致未執行完畢。
(四)93年度第四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
期間股價逐漸穩定,
已恢復合理之市場價格,致未執行完畢。
(五)94年度第五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
期間股價逐漸穩定,
已恢復合理之市場價格,致未執行完畢。
(六)94年度第六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七)94年度第七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八)97年度第八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九)97年度第九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
期間屆滿前遇封關日
(98/01/21),故未執行完畢。
(十)100年度第十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4/08/12董事會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逾期未轉讓部
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貢獻、表現傑出經董事長同
意之本公司(及直接
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
工,且於員工認購基
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依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
工貢獻度等標準訂定
之。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
約定,惟不得違反證
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貳萬伍仟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且買回
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三‧六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介於新台幣12元至20
元間,業經該公司104
年8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價格決定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
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
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