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489 |
| 2 | 公司名稱 | 瑞軒 |
| 3 | 公司地址 |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68號17樓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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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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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834,362,046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2,422,932,000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3,232,906,00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1,334,979,00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
| E.A+B-C-D 合計(元): 4,320,859,000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4/08/12 |
| 結束日期:
104/10/11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25,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3.00%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12.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2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本公司申報日前三年內並無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一)92年度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 期間股價回穩,為顧 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執行完畢。 (二)93年度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 比率已達80%,因執行 期間股價回穩,故未執行完畢。 (三)93年度第三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 比率已達91%,執行期 間因本公司9/15為除權、除息交易日;9/17~9/21為停止股票過戶期 間,依法規定本公司必 須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前至少12個營業日向證交所洽辦除權除息事 宜,確定最後股東配 息及配股率,故配合8/31~9/15停止買回庫藏股,致未執行完畢。 (四)93年度第四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 期間股價逐漸穩定, 已恢復合理之市場價格,致未執行完畢。 (五)94年度第五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 期間股價逐漸穩定, 已恢復合理之市場價格,致未執行完畢。 (六)94年度第六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七)94年度第七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八)97年度第八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九)97年度第九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 期間屆滿前遇封關日 (98/01/21),故未執行完畢。 (十)100年度第十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104/08/12董事會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逾期未轉讓部 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貢獻、表現傑出經董事長同 意之本公司(及直接 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 工,且於員工認購基 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依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 工貢獻度等標準訂定 之。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 約定,惟不得違反證 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一、本公司經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貳萬伍仟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且買回 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三‧六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介於新台幣12元至20 元間,業經該公司104 年8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價格決定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 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 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