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91 吉祥全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2/04/01 發言時間 09:14:02
發言人 陳碧華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暨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18-1133
主旨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2款規定公告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03/2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告: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彰院恭102執全助甲字第47號
2.事實發生日:102/03/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負責人於民國97年4月間出售本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
 使本公司為不利利益之交易,又未依法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內容隱
 匿關係人交易資訊為虛偽之記載,而遭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投保中心據此請求
 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目前全案繫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101年度金字
 第5號)。
 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執全助字第47號,投保中心(債權人)與本公司(債務人)
 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禁止債務人就其對第三人陳益二所持有浩瀚數
 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新台幣83,303,623元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0,000元之返還
 請求權為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上開請求權為交付或移轉之行為,應將股票
 交與本院。
4.處理過程:
 已委任律師藉由公開的司法程序處理,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均正常營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已委任律師藉由公開的司法程序處理,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在本件涉非常規交易案件尚未有任何刑事判決釐清事實前,投保中心逕行對本公司
 及董監事等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公司對此深表遺憾,本公司已委任律師進
 行訴訟及後續程序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