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91 吉祥全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2/07/15 發言時間 17:00:59
發言人 陳碧華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暨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18-1133
主旨 有關本公司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民事訴訟乙案 ,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07/1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上訴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台上字第1294號
2.事實發生日:102/07/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投保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在案主文
 如下: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該案源自於前任經營者呂學仁藉虛偽不實交易,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手法「假投資
 名義,詐騙公司債券」不法換取公司股票,再由集中市場賣出,掏空公司資產。過程皆
 由呂學仁等共犯一手主導、策劃,而徒具法人格名稱的公司,豈可能知情或參與犯罪?
 更遑論從中獲利。經歷此掏空後,呂學仁等共犯留給本公司二十餘億銀行債務後逃匿,
 全案中本公司與全體股東一樣,同為掏空案之受害者。
 然本公司不像其他發生弊案的公司,放任倒閉反而谷底求生,陸續償還呂學仁等共犯
 所掏空之十幾億債務,財務困難加上弊案陰影總使本公司揹負社會異樣眼光,總總不利
 因素,使本公司在不景氣中比同業更為艱辛努力維持基本營運。今最高法院的裁判無疑
 是釐清事實,對本公司新股東及新經營團隊的努力肯定。本公司將會在未來進行的訴訟
 程序中繼續為所有股東的權益奮戰、負責,絕不會損害股東及員工、公司之權益。
4.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後,全案將重新進行第二審程序審理,本公司仍繼續以維
 護股東權益為旨,續行一切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律師專家意見,本公司已認列可能之損失計250,000仟元,惟最終結果仍待後續判決
 或與投保中心洽談和解情形,始能確認。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委任律師進行後續訴訟程序,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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