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91 吉祥全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3/03/03 發言時間 08:47:01
發言人 陳碧華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暨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18-1133
主旨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2款規定公告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3/02/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華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民專上字第50號
2.事實發生日:103/02/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1日接獲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本公司因侵害其光
     碟產品之專利權,訴請本公司賠償金額為27,000仟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以書
     狀擴張請求增加為99,000仟元,該案於民國101年9月7日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應
     賠償新台幣5,895仟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本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提出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於103年2月27日宣判
     本公司及陳碧華應再連帶給付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6,559仟元及自民國100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將再委任律師處理並依法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因本案仍可上訴,損害賠償金額仍不確定。
 (2)目前最高損失為新台幣72,454仟元加訴訟費用及自民國10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非終審判決,本公司將再委任律師處理並依法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