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前任及現任負責人及董事監察人等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金字第5號
2.事實發生日:105/04/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負責人於民國97年4月間出售本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使本
公司為不利利益之交易,又未依法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內容隱匿關係人
交易資訊為虛偽之記載,而遭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投保中心據此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之訴訟。
4.處理過程:
有關本件訴訟係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對本公司以出售廠房有隱匿關係人交易未予揭露之不實財報為由,提起損害賠償團體
訴訟。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金字第5號審理後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申請均駁
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判決理由主要認以:……對於一般投資人而言,關係人交
易可能有條件不平等及收款不易之疑慮,依前述系爭廠房之交易係為取得取得大量現
金以解決資金缺口之急,作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之政策,本無法利於買賣雙方平等之
地位論價,再者,吉祥公司爆發財報不實新聞時,出售系爭廠房之480,000,000元早
已於98年8月17日收足,無款項無法收足之疑慮。以吉祥公司出售系爭廠房時之情況,
若於財報中揭露關係人交易,亦有可能給予投資人股東伸出援手之觀感,因此尚難由
系爭交易未揭露關係人而斷定為利多或利空消息,而認因此造成吉祥公司股價下跌。
又,……吉祥公司於遭最高檢察署查獲系爭財報不實時即100年6月2日前10個交易日
每股價約為7.1至7.67元,而查獲後10個交易日股價則為7.31至7.18元,易言之,吉
祥公司股價並未因遭最高檢察查獲不實財報而有受有影響。………,是以,難認有因
系爭財報不實而有損害發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就本公司前任及現任負責人及董事監察人等人而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
告(投保中心)之訴,有助於本公司營運經營之穩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