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91 吉祥全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3/24 發言時間 18:02:02
發言人 陳碧華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暨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9112000
主旨 代子公司浩瀚數位(股)公司公告收受法院民事裁定書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1/03/2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即抗告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抗字第155號
4.事實發生日:111/03/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即抗告人為相對人股東,於相對人108年11月26日召開108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時,
 就處分【桃園市龜山區華亞廠建物及其座落土地全部】案,聲明異議,並依公司法第 
 186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收買股份。聲請即抗告人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裁
 定股份收買價格。
6.處理過程:
 (1)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民事裁定相對人收買聲請即抗告人所
    持有相對人股票之價格應為每股新臺幣一‧五四元。聲請即抗告人遂依法提出抗告
    。
 (2)浩瀚公司於111年03月24日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主文如下:
    一、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應以每股新臺幣陸點肆肆元之價格,收買抗告人持有相對人之股份。
    三、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抗告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浩瀚公司認為本次裁定仍有未審酌事項,將依法提出再抗告。
 本案對浩瀚公司股東權益項目產生或有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浩瀚公司認為本次裁定仍有未審酌事項,將依法提出再抗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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