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5/02/26
1公司代號2492
2公司名稱華新科
3公司地址台北市松智路1號24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5/02/26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560,000,00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1,599,185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29%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2,288,631,00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5,131,297,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1,097,541,000
E.A+B-C-D 合計(元): 6,322,387,000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5/03/01
結束日期: 105/04/30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3,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0.54%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18.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22.5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5次5佰萬股
6次1.8佰萬股
7次8佰萬股
8次6佰萬股
11次2.404佰萬股
以上均轉讓
9次7佰萬股辦理減資
10次5佰萬股未全部轉讓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第4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1,046,000股;第6次預
計買回3,000,000股,
實際買回1,800,000股;第11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2,40
4,000股,未執行完畢
之原因為本次執行期間內,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
司視股價變化採限價
限量買回,致部份買單未能成交,而未能全數買回。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訂於105年3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

份計300萬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8元至22.5元間,當公司
股價
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次(一○五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5年2月26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之海
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
原則。另員工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資、服務年資、
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
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
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人資部門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就符合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
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一項所稱海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
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等作業事項,由本
公司人資部門依本辦法規定做成提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
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
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
轉讓前,如遇有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範圍內調整
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換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
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七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
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
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
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
行相關修訂事宜後,
提報董事會。
第九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數560,000,000股之0.54 %

且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7,500仟元,僅占本公司
104年9月
30日經會計師核閱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14,473,348仟元之0.47%
。茲聲明本公
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本次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
對本公司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
狀況之影響性,經評
估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計劃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
東權益尚無重大影
響。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